法考|经典好题永流传:地铁刹车摔伤“低头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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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地铁已经成为大城市中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地铁车厢中的“低头族”也越来越多。虽然车厢中反复播放安全提示,但是“低头族”往往置之不理。如果地铁紧急制动造成乘车的“低头族”受伤,那么地铁公司需要担责吗?2017年司法考试试题给出了答案。
祁春轶 司法考试前命题人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她是有考试命题经验、考点把握准确的专家,是讲解法学院苹果酒屋法则的老师,也是一个充满爱和生命气息的老师。因此她才会带着澄澈的理性思考、明睿的人文解读将抽象、厚重、晦涩的法理讲解得条理清晰,将趣味盎然、百变多端的考题解读得生动精妙。所有真实的生活在于相遇。在携手祁老师备考的过程中,你会体验“一片寂静降落下来”那投入专注的时刻,她将带着自己求知路上的全部真传,陪伴你们走这一段需要热切和勇气的路。 试题解析 2017年卷1第57题 赵某在行驶中的地铁车厢内站立,因只顾看手机而未抓扶手,在地铁紧急制动时摔倒受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地铁公司在车厢内循环播放“站稳扶好”来提醒乘客,而赵某因看手机未抓扶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各种因素,判决地铁公司按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案中赵某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 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等而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和义务有密切的联系,在侵权责任的归结中,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主体的责任。在该案中,判断赵某是否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涉及到其在乘坐地铁时,是否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例如抓好扶手。在追究法律责任时,要遵循公正原则,坚持责罚相当。赵某没有预见到“不扶扶手可能导致摔伤”,只顾看手机而未抓扶手,因此对自己的摔伤存在明显过错。所以,赵某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A正确。 B.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在法律关系的分类中,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前者是第一性法律关系,后者是第二性法律关系。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B正确。 C.若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则构成协议免责 C是重点干扰项。协议免责指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在协议免责的情况下,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因此这仅适用于私法领域。免责协议既可以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自愿达成的,也可以是经过调解自愿达成的。因为,即使是法院调解,也是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对双方进行疏导,促使其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这里法院并没有构成强制,以至于影响协议免责的成立,这是考生要注意的。所以,C正确。
D.法官对责任分摊比例的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 法官的自由裁量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它指法官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当、合理地裁判案件。自由裁量包括对事实与证据的裁量、对庭审中双方言行的裁量,也包括对判决结果的裁量。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法律的约束。但是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空间,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鸿沟等原因,法官仍有一定的裁量空间。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较为模糊的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这时他必须遵循社会公认的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公认的学说和传统等,并对自己的裁判进行论证说理,使自由裁量建立在客观公正判断,而非纯粹主观任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到底减轻到什么幅度,责任分担的比例是多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法官在个案中遵循一定的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和学说等进行自由裁量,并非不受任何限制。D错误。
解题思路 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归责与免责是法理学的主要内容之一,因为几乎所有法律争议的最终解决都会落到法律责任上。 题干案例是发生在北京市地铁公司和一乘客之间的真实纠纷,该案二审改判,降低了地铁公司的责任比例。命题人取材于此,运用案例分析法,考查了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中的多个考点,案例生动,考查具有深度。 选项C的表述具有一定迷惑性,考验考生是否准确理解“协议免责”的含义。考生在答题时,可以通过判断命题人的考查意图和具体考点,回忆相关知识点的内容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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