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账户
桑磊法考

前命题人团队

亲爱的游客,欢迎!

已有账号,请

如尚未注册?

法考|经典好题永流传:吉屋变“凶宅”

2018-01-30

法考|经典好题永流传:吉屋变“凶宅”

2015年卷1第56题

2011年,李某购买了刘某一套房屋,准备入住前从他处得知该房内两年前曾发生一起凶杀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法官认为,根据我国民俗习惯,多数人对发生凶杀案的房屋比较忌讳,被告故意隐瞒相关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合同。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不违背法律的民俗习惯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对法官裁判依据的讨论,在法理学上实际讨论的是法的渊源,即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正式的法的渊源是“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制定法”。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道德信念、习惯、权威性法学著作等。民俗习惯“是特定共同体的人们在长久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然而然形成的,是该共同体的人们事实上的共同情感和要求的体现,也是他们的共同理性的体现”。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有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成为裁判依据。A正确。

B.只有在民事案件中才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B是重点干扰项,也超纲了。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考生很容易误判B是正确的。命题人实际上在这里设置了一个陷阱。从诚实信用“善意真实,坦诚不欺、真诚守信、合理公平”的含义出发,公法学者指出,这一原则不仅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而且可以进入公法领域,成为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它不仅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而且还要求政府廉洁高效、取信于民,例如行政立法应当不溯及既往、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行为、由于公益原因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等。B错误。

C.在司法判决中,诚实信用原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加以适用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方式应用于个案中,“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条件被该案件事实所满足,那么,这条规则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就被确定地适用该案件”,“如果该规则规定的条件没有被满足或者由于与另一个规则相冲突而被排除,那么,该规则对该案件就是无效的”。而法律原则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也就是在适用中需要比较不同法律原则的“强度”。所以C错误。

D.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为相关的法律规则提供正当化基础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它对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也可以为相关的法律规则提供正当化基础。例如在本案中,争议涉及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则。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现象属于影响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卖房人应当主动披露。如果故意隐瞒相关信息,属于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不符合合同成立的事实构成。D正确。


 解题思路


说是“吉屋出售”,有时未必吉屋。如题干案例中,吉屋变凶宅,在现实二手房交易中并非个案。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凶宅,法律如何保护购房人的权益?

根据我国的民俗习惯,发生凶杀案的房屋不吉利,当事人在出售时应该秉承诚实信用予以告知。因此,命题人采取案例分析法,选取民俗习惯、诚实信用原则考查法理学的传统重点(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原则的功能和适用方式等),使其焕发新意。

考生需要准确地理解和记忆这部分内容,并能在具体案例中进行娴熟地判断。选项B的超纲,使这道题难度增大,这要求考生平时扩大部门法的涉猎广度,并结合部门法学习法理学。 

更多消息,敬请关注“桑磊在线”。

祁春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讲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与法学理论硕士,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澳门大学短期博士后人员。主要研究领域法哲学和法律社会学。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

关注我们
桑磊法考专注教育培训

客服电话:400-839-3366

客服邮箱:sangleifakao@163.com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桑磊法考 - 引领法考行业人才培养!( 京ICP备17075059号 )

Powered by 桑磊法考 © 2017-2019